欢迎来到招孵园区招商网!
总站
切换分站
免费发布信息
信息分类
当前位置:招孵园区招商网 > 热点资讯 > 市县政策 >  绥化市处置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专项推进工作方案

绥化市处置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专项推进工作方案

发表时间:2021-11-11 09:25:44  来源:招孵网载体平台  浏览:次   【】【】【

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和撂荒项目闲置资产处置,全面盘活闲置低效利用资源,为先进产能和新兴产业腾出资源、市场和发展空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把清理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与国资国企改革、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有机结合,坚持依法依规、分类施策,因企制宜、精准处置,加快闲置低效资源盘活,腾出先进产能发展空间,推进“都城地”建设向更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僵尸企业市场出清和撂荒项目闲置资产处置工作, 推动企业市场化退出机制建立,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经济发展质量明显提升。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专项推进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切实履行政策制定、优化环境职责。

2.坚持保障权益、依法处置的原则。僵尸企业和闲置土地的清理认定与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既要高度重视处置过程中资产债务纠纷和人员安置,又要切实维护各方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3.坚持多措并举、分类实施的原则。以扶优扶强和倒逼退出两极化处置为方向,扶持帮助一批企业重新焕发生机活力,依法依规倒逼一批复活无望企业退出市场,推进僵尸企业出清。以闲置土地认定为基础,按招商引资合同条款履约情况选择相应处置措施,分类推进撂荒项目处置,突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形成合力。

二、主要任务

(一)因地制宜界定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认定标准。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的具体处置范围与认定,由各地综合考虑本地实际、招商引资合同签署的条款兑现情况以及产业特点等因素确定。

1.僵尸企业是指停产一年以上、连续亏损、资不抵债、长期依赖政府补贴或银行贷款而勉强生存,扭亏无望、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不具备偿债能力的企业。

2.撂荒项目是指获得土地使用权后,长期未按时开工建设的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不能如期完工,长期处于停工状态的项目。撂荒项目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核查程序、认定标准进行处置。

(二)深入排查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具体实情。

各地要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认定标准基础上,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全面摸清每一个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占地面积、闲置土地面积、拖欠工资与税费、涉诉、产权瑕疵等情况,建立完善每一个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情况档案,设立台帐。

(三)分类有序处置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

对排查出的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进行逐一具体分析梳理,明晰问题成因、根源、性质,确定最佳处置措施,依据选择的处置措施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做到“一企一策、一地一策”。

1.对于僵尸企业出清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尊重企业选择,统筹运用经济、行政、法律、金融等政策措施,“一刀两断、疏堵结合”,以扶优扶强和倒逼退出为目标,双向发力,精准施策,分类做好僵尸企业处置。扶优扶强。对资产质量较好,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和技术基础且产品有市场的,产业政策鼓励发展,但由于突发性或经营管理等问题而陷入困境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组织发改、工信、招商、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在充分明晰企业产权、债权和市场分析的基础上,研究落实产业发展、税费、信贷等优惠政策,支持企业采取委托经营、增资技改、嫁接改造、兼并重组、非正式财务整合以及采取缓减税费、信贷融资等帮扶措施,帮助企业重新焕发发展活力,以发展实现自我脱困。

倒逼退出。对设备工艺落后、污染严重、安全生产设施条件差、能耗不达标、无能力无意愿升级改造或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鼓励企业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注销企业,依法依规关停淘汰。对于拒不主动退出企业,由当地政府要组织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发改、工信、税务、金融、公安等部门,通过严格的环保、安全、质量、能耗标准,倒逼僵尸企业退出。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且企业资产抵押给银行、债权人或被人民法院查封、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采取组织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依法纳入破产清算程序,依法推动僵尸企业退出。

2.对于撂荒项目清理工作,各地要组织经合、自然资源、工信、发改等部门,按照招商引资合同条款履约情况,对撂荒项目进行初步认定。在此基础上,自然资源部门对撂荒项目的闲置土地进行核查、认定,并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分类处置。通过依法清理撂荒项目,打击围墙圈地行为,盘活土地资源,加快闲置土地及资产处置。

(1)因项目投资方(土地使用权人)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不足两年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土地部门调查认定,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纳入当地财政账户管理;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或办理限期建设手续后又不履行的,由当地政府组织自然资源部门调查认定,并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撤销原土地批准文件,终止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应优先用于新的招商引资项目。

(2)因非项目投资方(土地使用权人)原因造成项目土地闲置的处置。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此类闲置土地成因进行研究分析,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在双方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可采取置换土地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土地使用权人不愿意继续开发的,可协议收回,收回后的闲置土地应优先用于新的招商引资项目。

(四)依法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

各地在推进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处置的过程中,要及时了解欠税欠薪欠费企业的税务登记、生产经营、银行账户变化情况,及时通报欠税欠薪欠费信息,组织人社、司法、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做好欠税欠薪欠费清理工作。同时,要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彻查资金流向,由人民银行绥化市中心支行协调金融机构,依法配合法院、公安机关对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有关资金流向进行调查,追回赃款和已被转移资产,堵查漏洞,保护金融债权,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要加强失信人名单库建设,根据法院和金融机构提供的名单,把失信情节严重或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库,适时在媒体上公布。对明确涉嫌逃废债的企业予以重点打击,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票据承兑和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及时公开判决。

三、政策支持

(一)积极稳妥安置职工。各地要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的不同处置方式,依法分类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将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退出过程中的资产处置收益等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并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同时,要切实做好对有关职工的分流和再就业扶持工作。

(二)稳定完善土地政策。各地要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真研究落实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退出后的土地政策。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退出的划拨用地,政府土地收储机构给予的补偿金应按照土地评估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主要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鼓励设立工业用地集中收储专项资金,对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退出后司法拍卖流拍的土地进行集中收储;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退出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土地、环保等规划的前提下,可转产发展第三产业。企业转型中需要新增土地划拨的,可依法依规对企业予以一定的政策性支持。

(三)依法强化司法保障。各地要积极支持法院落实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退出的司法保障政策,促成案件通过破产程序,强制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退出市场。探索在诉调对接工作框架内开展预重整工作,对担保链复杂、社会影响大、符合实施破产重整的企业,可由有关地方政府召集相关债权人和破产案件管理人,对企业破产重整、和解方案进行预审和完善,缩短法院审理期限。支持法院缩短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破产案件审理期限,一般案件在6个月内审结,简单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破产企业的不动产处置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凭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中不动产变价方案等资料,由破产案件管理人与受让人共同提出申请,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过户。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等相关法律文书,对破产企业予以注销。

(四)加大金融保障支持。各地要组织金融部门研究落实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处置的金融政策。对关停企业和以破产清算方式退出的企业,各金融机构停止新增授信和续贷,平稳有序退出信贷;对有市场前景、工艺技术较为先进,暂时经营困难的特困企业,积极探索运用债转股等方式,最大限度帮助企业脱困;推动商业银行积极争取不良资产处置权限,依法依规扩大不良贷款核销规模,优化核销程序,及时化解企业债务风险;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延长贷款期限,优惠贷款利率,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改善信贷服务。

(五)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各地要组织财政部门研究落实支持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处置的财税政策。规范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处置司法拍卖交易双方纳税义务,买受人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出卖人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并在拍卖款中预留或扣除出卖人需要承担的相关税费。对新入园的招商引资项目,优先盘活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闲置土地或使用闲置厂房翻建改造的,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四、推进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20年4月27日—2020年5月20日)。各地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全面摸清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情况档案,填写《××县僵尸企业处置“一企一策”情况表》(附件1)、《××县撂荒项目处置“一企一策”情况表》(附件2)和《××县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基本情况台账》(附件3),在此基础上,形成本地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处置实施方案。

(二)分类处置阶段 (2020年5月21日—2020年11月30日)。各地根据本地方案确定的任务目标、时间节点、处置措施,督导各牵头部门、相关责任部门抽调力量,细化具体推进措施,全力推进专项处置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僵尸企业与撂荒项目处置工作。要真处置、真出清、真解困、真盘活,严禁弄虚作假。每一个企业(项目)采取的处置方式、措施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解困脱困盘活的企业要符合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撂荒项目处置后的闲置土地确保得到优化高效利用。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2月1日—12月31日)。各地对本地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重点说明采取的处置方式、具体措施、土地、设备设施等资产处置情况、解困盘活企业(项目)目前状况等。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对各地处置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核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绥化市处置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专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各地、各有关部门组成(附件4、5)。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承担日常联络协调、信息汇集、情况综合、检查督办、考核验收等工作。各地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僵尸企业和撂荒项目的认定及处置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到位,明确任务,压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沟通联络工作,按要求定期报送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要强化协调联动,成员单位要及时分析、报告工作中的新情况,加强对相关工作协调处置。

(三)加大考核问效。各成员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履职尽责能力和执行力。同时,专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市政府督查室采取“三单制”(工作清单、督办清单、业绩清单)形式,定期开展督查和通报,对工作推进不力或推诿扯皮的严肃追责问责。

责任编辑:er